省纪委监委驻山西农业大学纪检监察组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管高校派驻纪检监察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根据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2020〕4号)精神,以及省纪委办公厅《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法》(晋纪办发〔2020〕31号)对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主要是指驻校纪检监察组根据相关部门来函,对被监督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对其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党风廉政情况回复意见。
第三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协同高效、流转顺畅,准确规范、安全保密。突出政治监督,严格审核标准,既要对政治上有问题的一票否决,廉洁上有硬伤的坚决排除,又要正确对待干部的缺点和不足,保护那些因敢抓敢管、敢闯敢试、业绩突出而受到非议和不实举报的干部,真正做到对组织与个人负责相统一。
第四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立足驻校纪检监察组职能职责,依纪依法、科学合理地规范驻校纪检监察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受理范围。原则上仅受理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学校党委办公室、组织部门、统战部门等有规定权限或者有授权的单位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委换届事项;
(三)学校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申请辞去公职或申请提前退休事项;
(四)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事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省级其他部门审批的其他重要表彰奖励等事项;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以及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备案的领导干部配偶(或子女)因私出国(境)审批事项;
(六)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或者学校党委经沟通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
(七)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央、省级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受理,驻校纪检监察组受理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一)驻校纪检监察组联系监督的干部;
(二)拟任学校同级及以上党委管理职务的干部。
涉及其他人员的,由学校纪检部门出具党风廉政意见。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学校组织部门要加强与驻校纪检监察组的日常沟通协调,定期通报学校党委管理干部任免职信息。
第七条 大批量征求意见时,有规定权限或者有授权的单位需要提前与省管高校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关部门沟通,把握范围,预留合理时间,避免不区分人员身份和职务职级“整体打包”征求意见、短期内就同一人员的同一事项重复征求意见、同一单位不同部门就同一人员多头征求意见等问题。
第八条 驻校纪检监察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理程序:
(一)有规定权限或者有授权的单位向驻校纪检监察组出具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事项公函,明确征求意见的事项、人员信息、依据、使用意向(见附件);
(二)驻校纪检监察组收到公函后,对征求意见的事项、人员是否均属于受理范围,来函中是否列明征求意见的依据、使用意向是否明确等进行审核;
(三)党风廉政回复意见要根据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以及审查调查、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情况,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党风廉政情况作出全面客观评价,并予以回复;
(四)意见回复由驻校纪检监察组第一纪检监察室牵头负责、汇总回复,经分管副组长审核,组长签批同意后,以书面意见形式回复来函单位。
第九条 对于审核对象情况复杂的,应提交监督检查专题会议研究,由相关承办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参加,经综合研判后提出书面回复意见。
第十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要严守保密纪律,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从严把关,严谨客观提出审核意见,一般不对外提供具体问题线索。对于涉及正在进行核查等敏感情况的,需提交专题会议研究。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意见应当具体明确,涉及选拔任用事项的,回复意见一般分为“不持异议”、“暂缓使用”、“不宜使用”、“组织处理”四类。
(一)提出“不持异议”意见的情形:
1.未收到过问题线索材料,或者收到过反映材料,已转相关单位或领导同志阅处的;
2.收到过问题线索材料,已作了结处理的;
3.给予过诫勉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已过影响期的;
4.收到过问题线索材料,目前正在办理,经研判,问题线索内容笼统,不具有可查性,或即使查清也不足以给予诫勉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或者作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的;
5.其他属于不持异议情形的。
(二)提出“暂缓使用”意见的情形:
1.收到过问题线索材料,目前正在办理,经研判,问题线索内容具体,具有可查性,查清后可能给予诫勉处理、党纪政务轻处分,或者可能作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的;
2.给予过诫勉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
3.其他属于暂缓使用情形的。
(三)提出“不宜使用”意见的情形:
1.收到过问题线索材料,目前正在初步核实或立案审查调查,经研判,可能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的;
2.其他属于不宜使用情形的。
(四)提出“组织处理”意见的情形:
1.收到过问题线索材料,经查确有问题,已不适合担任现职的;
2.其他属于组织处理情形的。
涉及换届、辞去公职、重要表彰奖励、因私出国(境)审批等其他事项,可参照上述四类情形,对结论性意见的表述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审查调查部门要对涉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的问题线索优先办理。对于尚未处置的问题线索可以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及时报组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时将问题线索的处置情况纳入线索处置方案,在监督检查专题会议上通报并写入会议纪要。
对经组领导批准筛选认定的挂牌件、无实质内容件,其反映的干部问题线索不作为回复党风廉政意见的依据。
第十三条 驻校纪检监察组涉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因把关不严、审核不准或主观故意出现以下问题的,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岗位。
(一)审核工作不认真,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未能如实反映干部党风廉政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实际情况、夸大事实或弄虚作假,通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以权谋私的;
(三)泄露拟提拔任用人选名单、回复意见内容等情况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驻校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