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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监委驻山西农业大学纪检监察组关于规范山西农业大学内设部门报送重要事项备案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6-03-10   点击量:

省纪委监委山西农业大学纪检监察组

关于规范山西农业大学内设部门

报送重要事项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山西省纪委监委驻山西农业大学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驻校纪检监察组)对学校重点工作、关键环节的日常监督工作,切实提高监督质效,进一步协助校党委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内设部门、二级学院、研究所(以下统称“报备单位”)向驻校纪检监察组进行重要事项报备。

第三条 报备工作遵循“事前监督看决策,事中监督看程序,事后监督看效果”的原则,强化日常监督,抓好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权力运行;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由主办部门履行报备主体责任,协同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无需重复报备;注重突出重点,提高报备质量和效果,在有效监督的同时,减轻报备单位负担。坚持实事求是,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报备内容严格审核把关并签字。

第二章  报备事项范围

第四条  一般报备事项

一般报备主要包括:本单位重要决策和重点工作、招标采购、干部选任、人员招聘、职称评聘、招生录取、各类先进评选推荐、教学科研推广项目推荐、奖助学金评比发放等。

(一)重要决策和重点工作

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改革创新情况,本单位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具体报备事项清单由报备单位与驻校纪检监察组协商后确定。

(二)招标采购

报备内容包括招标采购相关规定,货物、工程、服务等3大类单个经费达到5万元及以上招标项目的工作方案、招标项目名称、招标形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招标时间、预算价格、评委产生办法、招标委托代理机构遴选办法以及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价格、招标结果公示时间等。

(三)干部选任

报备内容包括干部选任职数、新提拔干部选拔方式、新提拔人员任前公示情况,新提拔人员和平级调整人员花名册等。

(四)人员招聘

报备内容包括人员招聘工作方案、人员招聘的程序、公示情况、新进人员花名册等。

(五)职称评聘

报备内容包括职称评聘工作方案、职称评聘方式、程序,评聘结果公示情况,评聘人员名单等。

(六)招生录取

报备内容包括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招生数量、方法、程序等。

(七)校级及以上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评选推荐

报备内容包括评选推荐方式、流程、结果公示情况,评选推荐人员名单等。

(八)校级及以上竞争性教学、科研、推广等项目评审推荐

报备内容包括评审方案(含条件、标准、程序及责任主体)、专家遴选与回避情况、评审过程记录(如会议纪要、打分表、异议处理结果)、拟推荐名单及公示情况等。

(九)校级及以上各类奖助学金评比发放

报备内容包括评审组织情况、评审流程、评审结果以及发放情况等。

第五条 专项报备事项

(一)根据上级和学校要求,需要进行专项报备的事项。主要包括: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公务用车、培训班举办等。由相关单位根据要求报送。

(二)其他重大事项

1.下列事项由事件涉及部门和单位及主管部门在事件发生12小时内报备,并动态报送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1)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重大问题;

(2)引发关注和影响的重大舆情;

(3)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4)需要报告的其它突发事件。

2.各报备单位经研究认为属重大事项需要报送的可单独报备。

第三章  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报备时间

(一)事前报备:对于有明确计划和预期的重要事项,报备单位应在事项实施前35个工作日向驻校纪检监察组进行报备。如干部选拔任用、招生考试、重大资金使用等事项。

(二)事后报备:事项完成后35个工作日内,报备单位应将事项的执行情况、结果等进行报备。如人员招聘结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等。

(三)即时报备: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报备单位应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驻校纪检监察组口头报告,并在1—2个工作日内补交书面报告。

第七条 报备材料

(一)填写《重要事项报备表》(附件1),内容应包括事项基本信息、风险防控信息等。

(二)提供与报备事项相关的文件、方案、报告、合同等资料的复印件或电子文档。

(三)报备材料应经报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报备方式

报备单位可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报备。线上发送至jjjcs1@sxau.edu.cn提交报备材料;线下将纸质版报备材料报送至第一纪检监察室办公室。

报备单位要树立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把重要事项报备作为深化标本兼治的重要一环挺在前面。报备单位的纪委书记(纪检委员)为联络员,按照本办法要求,按时报送相关材料。报备后除有明确审核意见或整改要求外,各单位要按原方案开展工作。

第九条 驻校纪检监察组监督与处理

(一)监督方式

1.对报备事项进行书面审查,重点审查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以及风险防控措施的有效性。

2.根据需要,采取实地调研、个别访谈、查阅资料、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报备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3.对报备事项的执行结果进行跟踪检查,确保事项按计划、按要求完成。

(二)处理措施

1.对于符合规定的报备事项,驻校纪检监察组予以备案,并视情况提出监督建议。

2.对于存在问题或风险的报备事项,驻校纪检监察组及时向报备单位发出《监督提醒函》,要求其说明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整改结果。

3.对于违反规定或存在严重问题的报备事项,驻校纪检监察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责任追究

对未按规定进行报备、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事项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对提供虚假报备材料、故意规避监督的单位,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驻校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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